發(fā)帖威脅索財或定敲詐勒索罪
[導讀]以在信息網絡上發(fā)布、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,威脅、要挾他人,索取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,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,依照刑法規(guī)定,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。
針對在網絡上通過“發(fā)帖”或者“刪帖”的形式,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,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(guī)定。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要挾、威脅行為,通常有兩種手段:一是“發(fā)帖型”,以將要發(fā)布負面信息相要挾,向被害人索取財物;二是“刪帖型”,先在網上散布負面信息,再以“刪帖”為由,威脅、要挾被害人并索取財物。
■ 條文摘錄
以在信息網絡上發(fā)布、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,威脅、要挾他人,索取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,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,依照刑法規(guī)定,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。
罪行認定
以真實信息威脅也可入罪
孫軍工:不管是“發(fā)帖型”還是“刪帖型”,這兩種手段,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,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、威脅行為,進而索取公私財物,完全符合刑法規(guī)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,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此外,這條規(guī)定使用了“信息”而非“虛假信息”的表述。因此,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(fā)布涉及被害人、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,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,以發(fā)布、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,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。
■ 案例
發(fā)文萬余篇詆毀他人
周祿寶 2012年以來,在互聯網上發(fā)布攻擊、詆毀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帖文1.5萬余篇。長期以來,周祿寶把網絡當作賺人氣、謀私利的工具,通過有計劃地編造謠言,進行網上攻擊抹黑,以達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?,F已初步查明,周祿寶先后對20多個單位和個人實施敲詐勒索,涉及北京、江蘇、浙江、廣西、河北、安徽等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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